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5年第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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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1-11 | 生效日期 | 2015-11-1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11/t20151119_454555.htm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我国专家对阿根廷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阿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阿根廷共和国苜蓿草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阿根廷苜蓿草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阿根廷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阿根廷苜蓿草进口。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