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5年第199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9-30 | 生效日期 | 2015-09-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 |
备注 | 相关链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 1.《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doc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