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451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7-28 | 生效日期 | 2015-07-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新增25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能力的函》(冀食药监食生函〔2015〕5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为硬脂酸钾等25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下载】: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