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2005年第174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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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5-12-0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根据中国与秘鲁签署的《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有关规定,秘鲁专家对我国苹果果园和包装厂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考察预检。近期,秘鲁确认,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包装厂生产的苹果,允许向秘鲁出口。
经质检总局与斐济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国的苹果、梨可以向斐济出口。
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和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或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