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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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1-20 | 生效日期 | 2014-01-2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等规定,遴选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等14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下称注册检验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检验机构名单
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验中心、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14家单位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二、注册检验机构资质
以上注册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为5年,各注册检验机构应在被确定的检验项目范围内,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注册检验机构编号
注册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