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量函[2002]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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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2-04-12 | 生效日期 | 2002-04-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计量相关 |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t20121017_264337.ht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规范核查程序,提高核查人员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试点组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工作,推行C标志。通过企业自我评价、政府必要的核查和随后市场监督的方式,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做好计量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保证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年内可适当扩大试点,但须注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二、挥省级计量检定机构的作用,以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实验室人员为骨干,组织学习培训,提高核查人员素质。
三、参加核查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量管理知识,了解检测规则,能指导企业开展计量检测工作,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合格。
四、进一步规范核查程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有关规定指定3-4名取得核查资格的人员,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完毕,由核查组组长将评价结论表呈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取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证书的或申请增项的企业,核查可从简进行。
五、要帮助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形成内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企业内审人员资格培训,每个企业参加培训不得少于2人。只有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实施企业内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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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