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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出口苏丹工业产品适用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7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70号
发布日期 2015-06-11 生效日期 2015-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苏丹标准计量组织要求,出口到苏丹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苏丹标准。经我方协调,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同意2015年7月1日起,对质量问题突出或具有苏丹民族特色的产品适用449个苏丹标准(见附件),其余产品苏方认可中国国家标准。为帮助我国出口企业适应苏丹的监管要求,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出口苏丹工业产品适用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采用苏丹标准

  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向我国提交的449个标准文本中有325个标准是苏丹本国制定的,出口企业要直接按苏丹标准组织生产、检测,并标明相应的苏丹标准号。我局组织翻译了这325个苏丹标准,需要的企业可向江苏检验检疫质量研究中心索取。

  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标准)

  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向我国提交的449个标准文本中有124个标准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ISO/IEC标准),出口企业可直接按相应的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检测,并标明相应的国际标准号。

  三、采用中国国家标准

  在上述449个标准中找不到对应标准的,出口企业按中国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检测,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标准号。

  四、避免出口无任何适用标准的产品

  苏丹方面反映,无任何适用标准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如有企业出口这类产品,将面临很大贸易风险,出口前务必与苏丹进口商确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出口苏丹商品的质量监测

  企业向苏丹出口产品,要根据其所采用的标准进行自检与合格评定,并将检测合格的厂检报告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交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不实施批批检测,而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监测,对出口工业产品示范区内企业可减少抽查监测比例。

  附件:   449个苏丹标准目录表

  质检总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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