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9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3-03 | 生效日期 | 2015-03-0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