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电〔2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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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1-23 | 生效日期 | 2015-01-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初,四川省叙永县发生一起村民食用散装白酒中毒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此前,有的地区也有类似事件发生。为了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包括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执法检查。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相关要求,根据辖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现状,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经常发生问题的区域等重点地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春节期间,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抽检监测,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
二、认真组织排查登记。要组织县级,特别是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开展普查登记。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详细记录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切实纳入监管视野,增强监管针对性,消除监管“死角”。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推进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建立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白酒质量安全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加强对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全过程的监管,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生产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采购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在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做好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储存散装白酒的容器及储存条件等要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要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完善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监管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