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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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9-12 | 生效日期 | 2014-09-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7-03-15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附件2中第6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已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生产和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对于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予以查处。
三、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