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食品发〔2014〕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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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6-16 | 生效日期 | 2014-06-1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农业(畜牧、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和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实施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强制性要求,也是政府强化监管的执法依据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的有效手段。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安全监管“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把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的总体安排,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要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使社会各方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二是主动公开标准文本和问答材料,发放科普宣传材料,开发、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查询系统,提供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普及公众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四是食品行业组织要指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标准,自觉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五是要为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畅通公众意见反馈和社会监督渠道,增强公众参与程度。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检验人员准确掌握标准规定,做到应知应会,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食品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食品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工作,防范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制订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队伍,为宣传、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工作。
四、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污染物、致病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的情况,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依法依职责作出处理。
五、加强协调配合和考核评估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通报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情况,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及时研究回应各方反映的标准问题、意见和建议。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质检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做好通报,配合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重要问题随时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