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
---|---|---|---|
发布日期 | 1997-08-0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发布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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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97-08-0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