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办牧(2014)16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6-09 | 生效日期 | 2014-06-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为加强饲用香味剂产品管理,规范含饲用香味物质产品行政许可审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饲用香味剂,是指以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动物食欲和采食量为目的,由多种饲用香味物质与载体或稀释剂配制而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部分饲用香味剂产品中也可添加其他饲用调味和诱食物质、酸度调节剂或抗氧化剂用以辅助增强产品功效、保持产品品质。
二、企业申请办理饲用香味剂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应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完整、真实的申请资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应遵循“一品一号”的原则。
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用香味剂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应当充分考虑香味剂产品功能特性;可以按照产品香型系列分类,要求企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不需对每个产品逐一进行验证;可以选择多种香味物质混合后的主要功能指标进行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和复核检测,不需对每种香味物质逐一进行验证和检测。
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用香味剂生产许可证,产品品种一栏中可不具体标示其使用的多种饲用香味物质名称,统一标示“饲用香味物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其他饲料添加剂,仍须逐一标明通用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