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4年 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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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4-11 | 生效日期 | 2014-04-1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食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已由国家质检部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现将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