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权威发布 > 食品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2014-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推荐图文
喜力Heineken拉罐啤酒500ml*24罐/箱 分享装 RIO锐澳鸡尾酒套装洋酒女士网红预调酒3度微醺330ml*10罐
湾仔码头 三全
推荐茶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