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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食安办〔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3-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按照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夯实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基础,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自2014年4月开始,根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情况,按照在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不断、力度不减的要求,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以及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集中执法力量、集中时间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打好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攻坚战”,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一)集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规范行动。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许可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重点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黑窝点”。

  (二)集中开展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行动。对拒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或购入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的经营者,要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集中开展打击农村食品市场侵权仿冒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与知名食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销售侵权、仿冒食品,以及印制食品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四)集中开展打击农村生产经营劣质食品违法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计划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重点加大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豆制品、糖果、饮料、调味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特别是主要面向儿童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同协作,深查细究,做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重点打击、源头治理。同时,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两超一非”违法行为,以及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相关监管部门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整治中发现的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其中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决不能轻易忽视任何一条违法线索、放过任何一款不安全食品、纵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协调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实施挂牌督办。

  (六)巩固整治成果。各地、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整治行动,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或反映为线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掌握当地农村地区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查清进货渠道和生产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对目前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决不能放任、纵容。对长期性、复杂性问题,要在总结整治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整治和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打好食品安全整治“持久战”。

  二、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农村食品日常监管力度

  各地要突出农村食品市场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格食品企业生产许可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食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对不具备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二是严格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使用、管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摸清底数、予以登记,纳入监管;同时,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鼓励集中生产,引导其规范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全面核查清理农村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确保食品可追溯;同时,要监督食品经营者自律自查自清,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

  (三)强化对农村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一是要严格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许可审核,确保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满足餐饮食品基本条件和要求。二是要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加工操作行为,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非自产食品销售行为,严禁销售假冒、仿冒、劣质酒水、饮料等食品。三是要强化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力度,提高动态等级评定的覆盖面。

  (四)强化对农村地区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强化对农村地区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并依法及时处置和查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立足社会共治,打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强化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地区乡镇等基层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各监管部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对农村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大集、庙会食品摊点监管,将乡村流动食品商贩纳入监管范围,多方发现食品违法犯罪线索,延伸监管触角、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国民教育项目抓紧、抓好。要结合农村食品消费特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乡村农民图书室、广播站、文化站、乡村中小学等渠道,通过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公布典型案例、印发食品安全宣传册或挂画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倡导安全、理性、科学消费观念,引导农村消费者综合考虑食品价格、质量、安全等因素,理性消费,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的志愿监督员、信息员,自觉抵制、举报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打压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的生存空间。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大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推进力度,提高全社会举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12331”、“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回应,依法处理,对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各地食品安全办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回应。对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地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行政、农业行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农家乐”、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和食品配送企业,以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管,引导和鼓励正规品牌食品生产企业进农村、占市场,推进建立健全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网络,加大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的覆盖面,努力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食品流通网络,疏堵结合、扶优治劣。

  (五)强化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建设,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充实壮大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基层监管干部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将执法装备、设备和经费保障向基层倾斜,为提高农村基层监管执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物质保障,加强基础保障建设,切实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的政策、经费、培训等方面支持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在加快推进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尽快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着力构建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食品药品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地方,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已经到位的地方,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食品市场监管职责。各地食品安全办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追根溯源,综合治理,增强监管合力。

  (二)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措施。为确保工作成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食品安全办要于2014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2014年上半年和全年本省(区、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和书面总结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要重点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同时分别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报告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党倩英、刘洪彬

  联系电话:(010)88331107;(010)88331167

  传  真:(010)63600192

  邮  箱:liuhb@sfda.gov.cn

  工商总局联系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王琪

  联系电话:(010)88651620

  传  真:(010)68028470

  邮  箱:xbs1602@saic.gov.cn

  附件:   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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