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农办政函〔20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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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2-2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