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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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1-27 | 生效日期 | 2014-01-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山东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公布你局推荐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为食品添加剂醋酸酯淀粉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