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安[201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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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4-0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出《关于2011年维生素C生产计划等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44号)。该通知明确,2005年以来,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均把维生素C项目列为限制类,对于限制类项目,应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凡2005年12月2日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增维生素C产能项目,均认定为违规项目,违规项目形成的产能为违规产能。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维生素C原料药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得向违规项目形成的维生素C原料药产能申请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