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函〔2013〕266 |
---|---|---|---|
发布日期 | 2013-10-0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lnciq.gov.cn/ywpd/spjy/tzgg/201310/t20131012_84023.htm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明确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规则(试行)》(附件),现印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规则(试行)》
2013年10月8日
附件
输欧发芽用种子微生物检验抽样规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输欧盟发芽用种子微生物检测检验取样。
二、制定依据
《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SN/T0800.1-199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1-2008)。
三、批次规定
依据《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SN/T0800.1-1999)中的作批规定。
四、样品数量
每一批次需要抽取5个样品供进行微生物检验;品质及检疫样品从做完微生物检验后的5个样品混合样中抽取。抽样重量按照《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五、微生物检测样品的抽样方法
依据《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计算总取样点,然后将总取样点数量平分为5份确定每一个微生物样品取样点数。
六、抽样、样品保存及运输过程要求
按照《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中规定的采样原则操作,确保抽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数量变化,保持样品原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