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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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10-21 | 生效日期 | 2013-10-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通知如下:
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食品添加剂氨水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我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
联系人:曹宝森、曹 红
电 话:010-62328306
传 真:010-62348045
邮 编:100094
E-mail:cfqs@cfqs.org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人:张会军、王 红
电 话:0311-67568331、0311-67568332
传 真:0311-67568301
邮 编:050091
E-mail:shipinjianyanbu@163.com
上述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