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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中秋国庆“两节”市场供应和扩大消费等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3]76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运函[2013]761号
发布日期 2013-09-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3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保障市场供应,扩大消费需求,维护流通安全,繁荣活跃城乡市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节假日期间“保供稳价”等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节日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针对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部分农产品供需不平衡、价格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研分析产销形势,把握消费热点,查找问题,及时解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节日市场稳定。

  二、精心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消费特点,指导商贸企业拓宽货源渠道,组织适销对路商品,丰富节日市场供应,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重点保障粮、油、肉、禽、蛋、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肉类、食糖、蔬菜等地方储备商品管理,做好应急投放准备。加强商品集散地和供应点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利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组织开展鲜活农产品产销衔接。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习惯,积极落实清真食品、边销茶等生活必需品货源。

  三、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增长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住中秋、国庆两节契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提高消费能力、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意愿、改善消费环境,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长效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网络购物、信用消费、汽车租赁等消费模式,支持年轻群体、农民工群体、儿童群体、老年群体消费;开展休闲旅游、文娱健身、网络服务、家政服务等服务消费;促进新型电子产品、节能和智能型家电、汽车、家具建材等商品消费。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可持续的科学消费观;指导流通企业开展促进便利消费、实惠消费、热点消费、循环消费、安全消费等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大型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促消费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激发潜在消费需求。

  四、强化行业管理,确保流通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办运函〔2013〕599号)等文件要求,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商贸领域所有行业、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从行业管理角度,配合做好商贸领域“打非治违”、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商贸领域安全培训等工作,指导督促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企业、住宿场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成品油批发零售网点及境外中资企业等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信息报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测值班制度落实,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生活必需品、信息泵等样本企业定点、定时报送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掌握节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特点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波动及时报送。2013年9月26日至10月7日,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日报监测制度,样本企业于每日中午12点前,通过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当日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10月1日至6日的市场销售情况和上年同期销售数据。各地要加强节日市场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并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将本地国庆节期间市场销售特点、亮点及生活必需品市场情况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电话:010-85093841/42/43

  传真:010-85093844

  邮箱:jiancechu@mofcom.gov.cn

  商 务 部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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