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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安办〔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09-16 生效日期 2013-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针对部分媒体有关农村儿童食品安全隐患的报道作出的重要批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特别是农村儿童食品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农村儿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进一步强化对儿童食品生产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格儿童食品企业生产许可。依法严格审核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严格对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针对企业的原辅料进货验收,食品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使用、管理,出厂检验等重点环节,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同时,加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三是严格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各地要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四是严格对违法问题的处置。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生产企业,坚持严字当头、从严监管的原则,务必做到“四个必须”,即对于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必须停产整顿;对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涉嫌犯罪人员,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儿童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全面核查清理农村市场食品批发、零售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确保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要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食品可追溯,并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食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三是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检查。要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校园及其周边,以及乡村食品店为重点场所,突出针对销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食品,要查清进货渠道和生产源头,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四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并充分利用抽样检验、快速检测以及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食品,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学校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督促学校切实落实校长责任,对是否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二是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2号)要求,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部署监管工作,完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严格供餐模式准入,加强对各类供应方式的监管。

  二、强化监督抽检,严格农村儿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要针对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特别是农村儿童喜欢食用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食品添加剂、易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微生物、污染物等项目指标,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安排针对重点儿童食品品种的专项监督抽检。对监督抽检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依法查处,该召回的要依法及时召回,该销毁的要坚决按规定及时销毁,严防改头换面后再次流入市场。

  四、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村儿童食品违法行为,切实净化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环境

  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儿童食品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有效净化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环境。各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对农村儿童食品市场大要案件的线索排查和查办力度,对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线索,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协作,深挖彻查,严厉查处,彻底打掉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对大要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办结。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五、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报刊、广播、手机等各类媒介,利用农村集市、节假日、喜庆活动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乡村、进校园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引导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

  六、加强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要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的志愿监督员、信息员。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回应,依法处置,对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并按规定兑现奖励,提高全社会举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回应。对查处的制售农村假冒伪劣儿童食品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协调好本辖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的治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推动建立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农村儿童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追根溯源,综合治理,增强监管合力。要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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