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3年 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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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8-23 | 生效日期 | 2013-08-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90850.html |
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自2013年9月1日起,保健食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中增加“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的内容。此前受理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到原受理部门换取增加相应内容的受理通知书。
二、对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再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经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函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批准证书申请人应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说明,经审核同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无客观原因逾期或超过批准证书有效期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应熟悉并掌握保健食品再注册各项规定,积极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准备工作,及时提出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和提交规范完整的申报资料。
四、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加快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的受理工作,抓紧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技术审评部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及时安排保健食品再注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