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监联〔2013〕347号 |
---|---|---|---|
发布日期 | 2013-07-06 | 生效日期 | 2013-07-0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cpzljds.aqsiq.gov.cn/fwfh/jqtz/201307/t20130719_367432.ht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强一次性塑料发泡餐具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等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和产品出厂检验,建立和保存检验记录。成品的标签标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二)经营单位应建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合法营业执照、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
(三)使用单位应对购入使用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来路不明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经营制度,完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产品标准、标签标识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提高相应的检验能力,研究和建立生产、销售、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地方各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管理合力。
(三)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质 检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