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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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8-05 | 生效日期 | 2013-08-0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83064.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等规定,遴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22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下称注册检验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家单位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二、注册检验机构资质
上述注册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为5年,各注册检验机构应在被确定的检验项目范围内,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注册检验机构编号
注册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