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2013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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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7-23 | 生效日期 | 2013-07-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moh.gov.cn/zhjcj/s7892/201307/d5b17e2d22784aef932540143ae50697.shtml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