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业办[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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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5-22 | 生效日期 | 2013-05-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衔接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取消决定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的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确保《决定》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二、认真做好取消后续衔接工作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4项行政审批项目,部机关各有关司局要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决定》要求,抓紧完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确保取消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同时,对农业部拟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要积极配合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核论证工作。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同时注意及时收集了解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并及时报告,防止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
三、着力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水平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未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部本级项目,6月底前必须全部纳入。已纳入的项目,切实加大网上审批力度,力争兽药、饲料、种子、渔业、质检等项目网上审批在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平台升级改造,推动农药、兽药、种子、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政审批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权威、统一、标准的行政审批信息查询平台;扎实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公布实施一批审批服务标准,切实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