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权威发布 > 食品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发布日期 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cxf/flfg/XZSSCX/XZCFCX/1018.htm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推荐图文
喜力Heineken拉罐啤酒500ml*24罐/箱 分享装 RIO锐澳鸡尾酒套装洋酒女士网红预调酒3度微醺330ml*10罐
湾仔码头 三全
推荐茶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