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农办政函【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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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304/t20130418_3437800.htm |
你站《关于种子案件中有关标签问题的请示》(内农种站办字[201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5.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