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06〕4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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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09-2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82&cid=361 |
陕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碘盐中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审批问题的来函(陕卫法函〔2006〕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了强化食品审批,碘盐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碘盐在生产中添加的营养强化剂应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规定执行。
特此复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