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发改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改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发布文号 | 国粮检〔201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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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2-1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及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实际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方式和时点
(一)检查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增强检查效果,在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继续由国家粮食局委托部分省(区、市)按在地原则进行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的重点检查。今年受委托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重庆、湖北等6个省(区、市)(以下简称“受委托省区市”)。检查工作分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国家抽查四个阶段进行。委托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其他省份的检查工作安排,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原则,由省级粮食部门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可以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做法进行全面检查,也可结合春季粮油安全检查进行部署,检查工作包括企业全面自查、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复查,其中,是否开展市级普查由各省自定。检查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
(二)检查时点
受委托省区市以2013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时点,但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受委托省区市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中旬前,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上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4月1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2.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3.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普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4.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情况的扦样检验工作安排在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5.抽查阶段。5月,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受委托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6.汇总报告阶段。5月31日前,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省级粮食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编写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报送国家粮食局。
(二)其他地区检查进度安排
3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检查方案的制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有关检查的内容、范围与受委托省区市相同。各阶段工作部署可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要求。检查工作进度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安排,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派检查组进行突击抽查。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自查汇总表格,同时按要求逐级汇总报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油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结合检查工作对纳入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受委托省区市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中储粮油脂公司和北方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部门。中粮、华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粮食部门。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原则上也要开展分解登统工作。
对跨省储存的粮食,由委托方省级粮食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及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在5月中旬前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强化和落实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本次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局,发现瞒报、汇总过程中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国家粮食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组织整改。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已纳入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管理的,立即清退。
(四)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省(区、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含省级复查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6-1、6-2、6-3、6-4、6-5、6-14及6-15(见附件6)。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
附件:( 全部下载)
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