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商务部 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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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2-2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九部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工作会议要求,2013年3月1日以前,各地应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审核合格和需进一步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现就公布企业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屠宰企业名单应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首页较为显著的位置公布(并在该位置保持1个月),名单信息应完整、准确、全面,名单格式见附件。
二、公布企业名单同时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于群众反映公布名单中的屠宰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有违法行为等情况,应及时核实线索、调查处理,将查处情况报告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并反馈举报人。如涉及屠宰企业资质变更,应在政府网站上对公布的审核合格屠宰企业名单做相应变更。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177号)要求,督促县(区)级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充、更新、完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
附件: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doc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