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许函[201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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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2-2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并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