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农办牧[201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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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12-2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节日期间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就两节期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生鲜乳质量安全是奶业的生命线。各地要充分认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责任体系,明确任务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重点环节监管,落实奶畜养殖进货查验、奶站“黑名单”等5项制度,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严格奶站和运输车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的巡查,要以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奶站和非企业自有运输车为重点,加强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
三、严格抽检,强化质量安全监测与执法。各地要加强生鲜乳的例行抽检和跟踪监测,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在生鲜乳质量安全易发、多发区域,对奶站和运输车实施全覆盖式抽检,对国家公布的违禁添加物全部进行检测。加大对投诉举报地区的隐患排查,南方地区要强化对黄曲霉毒素M1等指标的检测,及早消除隐患。各地要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对各种违法违禁添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打击,绝不手软,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四、综合施策,加大不合格生鲜乳监管力度。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各地要加强对不合格生鲜乳的监管,建立报告制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宣传、普及,督促乳品企业、奶站和奶农做好报告工作。对不合格生鲜乳,经检测确认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措施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同时,要探索建立非人为故意造成生鲜乳不达标被拒收的补偿机制,保护好奶农利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