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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 2009-12-04 生效日期 2009-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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