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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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为了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产品抽检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现对《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心委托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绿色食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应依据《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二、委托管理机构应在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抽检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并填写《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自行抽检产品备案表》一并报中心备案。中心接到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书面反馈有关委托管理机构。
三、委托管理机构自行抽检产品的检验项目、内容,不得少于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四、委托管理机构自行抽检的产品必须在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监测机构应参照《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将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送达中心及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
五、经在中心备案的抽检产品,其抽检工作视同中心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其检验结果在一年内可以作为企业年检审核的依据和产品续展的检验结果,该产品续展时不再另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中心做出整改或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予以公告和通报。
六、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