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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1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2〕139号
发布日期 2012-08-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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