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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发布日期 2011-07-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jj.bl.gov.cn/upload/file/2012-07-31/1207310311104291.pdf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1]87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功能防腐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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