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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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6-13 | 生效日期 | 2011-06-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限量相关 |
备注 | http://zjj.bl.gov.cn/newsdetail4033-wei-sheng-bu-ban-gong-ting-guan.aspx |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特定迁移量或残留量,不得接触油脂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卫生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