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0]1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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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12-3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v一氨基丁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意见如下: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v一氨基丁酸生产许可有关问题,应按照《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执行。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可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V一氨基丁酸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现场核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合法有效的企业标准、卫生部批准的v一氨基丁酸食品的生产工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此复。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