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 | 发布文号 | 认办注函[201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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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1-2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
近期,社会对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反响强烈,对认证有效性和认证信息透明度质疑不断。为进一步严格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增强公众信心,维护我国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声誉,我委采取了系列积极措施。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的紧急通知》(国认注[2011]70号)要求,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本机构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的突击检查。但是,部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如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辽宁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等未按照我委要求,有效组织对认证企业的突击检查。部分认证机构突击检查情况也未按我委要求,抄报属地省级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
为严肃工作纪律,现责令各认证机构在2012年3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的紧急通知》(国认注[2011]70号)要求,完成对剩余获证企业的突击检查,并将突击检查计划、现场检查照片、检查报告,按“证书监督”方式报送到“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同时,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完成比例在50%以下认证机构“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有机产品认证模块的“证书添加”功能使用权限,直至突击检查完成(以“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二、为进一步增加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信息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查询与监督,我委已多次发文要求各认证机构进一步补充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发证数据。但是,部分认证机构如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东北认证有限公司等未按我委要求,做好本机构认证信息的补充完善,缺报、漏报、误报和信息不完整、数据不准确等情况依然存在。
现责令各认证机构认真检查“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本机构发证信息,并在2012年3月31日前,按“证书修改”方式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发证数据(除检查/审核计划、检查/审核现场照片外,其他必填项均应补充完善)。同时,自发文之日起,暂停问题比例在 50 %以上认证机构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所有认证模块的“证书添加”功能使用权限,直至系统数据补充完毕(以“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数据质量分析结果为准)。
为便于各认证机构了解所报认证信息存在的问题,各认证机构可登录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搭建的文件传输协议(FTP)服务器查询(访问地址为ftp://219.238.178.5)。帐号、密码已经发给各认证机构,如果还没有帐号密码或忘记帐号密码的,可致电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客服(400-668-4166)查询本机构用户名和密码。
我委将定期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各认证机构报送的认证信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各认证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认证机构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升级和数据质量改善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沟通。
三、根据我委信息中心数据质量分析显示,部分认证机构未按照《关于启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2.0版)的通知》(认办注函[2011]212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实施企业现场审核/检查信息通过“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传送至“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针对这一情况,我委将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增加校验功能,认证机构超过5次未按要求将实施企业现场审核/检查信息,通过“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传送至“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的,系统将自动关闭该机构所有认证种类的“证书添加”功能使用权限。
四、鉴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均只有一家认证机构开展,认证信息将由我委信息中心每月统一更新一次。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我委数据报送要求,在每月25日前将当前最新发证数据报送至我委注册管理部。
五、已获我委批准分包国外相关组织食品农产品认证,且认证证书仅在出口环节中使用的,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我委数据报送要求,在每季度末的25日前将当前最新发证数据报送至我委注册管理部。上述发证信息不再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报送。
六、各认证机构应当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所提供信息失实、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放发认证证书和相关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没有的,将按《关于启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2.0版)的通知》(认办注函[2011]212号)相关规定处理。
为保证我委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认证机构贯彻执行的检查力度。对于未严格执行我委相关工作要求的,我委将予以严肃查处。
联 系 人:程正华
联系电话:010-82262763
邮 件:chengzh@cnca.gov.cn
附件: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