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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发布日期 2012-05-23 生效日期 2012-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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