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2〕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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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4-17 | 生效日期 | 2012-04-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脱盐乳清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请示》(黑质技监食发[2012]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脱盐乳清粉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工联产业[2009]第48号)的要求,办理脱盐乳清粉生产许可前,应由相关部门重点审查有关项目,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才受理生产许可申请,通过对原料乳清粉及生产过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能够生产安全性产品,再决定是否准予生产许可。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