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1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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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2-28 | 生效日期 | 2012-02-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限量相关 |
备注 | http://www.moh.gov.cn/sps/s3593/201204/4b45bfa16fcb474e8b3bdadec5299fa2.shtml |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