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联合公告〔200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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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1-10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09-01-01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备注 |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第144号)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一)(1).tiff、 (二)(0).tiff、 (三).tiff、(四)(0).tif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