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函〔201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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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3-0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韩国驻华使馆通报我局称,韩方将加强对进口干辣椒检验,对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进口干辣椒入境检验条件由抽样检验调整为精密检验。为做好输韩干辣椒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韩方对进口干辣椒检验措施调整及具体检验要求见附件。请各局及时将韩方措施通报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求企业在输韩干辣椒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韩方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符合韩方要求。
二、请各局加强输韩干辣椒的检验检疫,根据韩方要求,对辖区输韩干辣椒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加强监督抽检,合格后方可出口。
各局在输韩干辣椒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妥善处理并报我局。
附件:韩国加强干辣椒入境检查具体措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韩国加强干辣椒入境检查具体措施
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进口时 (抽样检验 精密检验) | 除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以外的一般进口商时 (与现行相同) | |
检验项目 | 铅、镉、食物中毒致病菌、农药残留50种(多成分迅速检验) | *首次进口时(精密检验),检验铅、镉、食物中毒致病菌、黄曲霉毒素、二氧化硫、农药残留。 *第二次进口起(抽样检验),检验铅、镉、食物中毒致病菌。 |
食物中毒致病菌:蜡样芽孢杆菌(g/1000以下)、产期荚膜梭菌(g/100以下)、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检出食物中毒致病菌时采取的措施:之前的检验结果大部分为未超标。如发生超标,采取灭菌措施后合格时可放行,而未采取灭菌措施将进行退回等处理。 | ||
感官检验 | 检验腐败变质、霉变、异物等 | |
[感官检验标准] -腐败变质、霉变、异物等含量<1%为合格:1%≤其含量<5%,采取筛选措施,挑出质量差的产品:其含量≥5%为不合格(退回、销毁措施) -其他考虑情况:腐败变质、霉变、异物等含量虽微超出5%,但产品状态良好,判断可采取筛选措施(5%—10%),将进行筛选:因农产品供需等可不避免的情况,申请筛选后复检时,仅对掺杂率小于30%的情况采取筛选后复检(感官、精密)措施;而腐败变质、霉变、异物等掺杂率≥30%的情况,则判定为不合格,即无例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