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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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8-20 | 生效日期 | 2010-08-2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如何处置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你局应依法没收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食品,监督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