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保化函[201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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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2-13 | 生效日期 | 2012-02-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国产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认可,函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将书面说明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经审核同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作出审批结论前,原产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产品受理通知书可作为原产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的依据。
三、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或者申请再注册的产品营业执照地址与原产品批准证书不一致的,该产品再注册申请应不予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受理工作的管理,把好资料审查关,同时应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