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2〕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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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2-28 | 生效日期 | 2012-02-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就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重申以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卫生部指定标准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
二、严格要求企业如实提供产品工艺、原辅材料和配方的书面材料,并按照标准要求逐一审查。尤其是产品原辅料、产品工艺、产品名称和产品检验方法等必须与标准规定一一对应。对于不具备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或卫生部指定标准的产品或与上述标准规定的配方、工艺、标准不相符的产品,一律不得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三、从事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机构应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严格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方法实施检验,不得超范围实施检验。严禁使用标准规定以外的方法实施发证检验。
四、要严格按照《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信息向总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管理,发现不规范,以及违法、违规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